第692章 撤销合同(1/1)

穆妈妈对儿子说:“小宇呀,这件事情,还是得你自己拿主意,妈妈都支持你!”

可穆天宇没有了主意,他并没有妈妈李延平那代人的家庭概念,他只是想见一下儿子,但并没有一定要和小丹阳一起生活的那种渴望。

他不想打破现在的状态,郭晓和孟婉已经是一个家庭了,孟婉和穆天宇的儿子,跟着孟婉或者跟着穆天宇生活,本来就是都OK的。现在,孩子已经得到了完整的家庭、得到了完整的父母的爱,何必去打破他?何必去拆散一个完整的家庭!

“妈,如果您没有意见,那我想,还是维持现状!”

穆妈妈其实心里很想认自己的孙儿,但她也知道,如果那样,小丹阳就会没有了完整的家,亲生父母不能生活在一起,小小的心灵里,会留下很多的困扰和遗憾。可是,穆妈妈真的实在是不甘心,这要是在从前,她想着,自己的孙儿在身边,却不能相认,那可真的有违伦理常情。

依照传统观念,天大的理由,那也是大不过亲情的。

不过,穆妈妈也是大教育家,她虽然和穆天宇的想法有代沟,但她绝不迂腐老朽。听到儿子的态度表达,她还是当即表示道:“好吧!小宇,我尊重你的想法,也是为了孙儿能有个完整的家。就维持现状吧!我不会首先打破现有的平衡,也不会单方面提起这件事情。”

“谢谢妈能理解我!”穆妈妈听着儿子穆天宇的表态,当然也知道只有这样,是目前所能选择的最好结果。

穆家决定不提这件事儿,并没有就此在这件事情上,划上一个名号。而且,这件事情,最终成了郭家的最大问题。

郭晓忘记了,当初他追孟婉时,那可都是依赖着当时对他百依百顺、十分贴心的游家旺,从了解孟婉每天的情况,到为郭晓和孟婉创造见面机会,无一不是游家旺的功劳。

游家旺也因此,了解和掌握了郭晓的一切。当看着他进一步的举报,以及他向中央巡视组反映遭受到人生威胁,都并没有取得什么形势的转机。

穆天宇并没有被停职接受调查,红珊广场上的两栋主打超高层楼盘,并没有被查封,也没有被叫停开盘预售。

反倒是,在调查郭晓的企业账目中,发现了很多账目异常,都与作为举报人的他游家旺有关。

特别是红珊广场停车场修建和经营承包合同,出现了价格畸低的现象。

直到此时,郭晓被询问情况时,才恍然大悟。这些年里,游家旺利用内部发包、自企业交易、畸高或畸低价格等手段,转移资金、中饱私囊。

郭晓立即聘请各路法学专家和律师,研究当前的情况。

特别是中央专家工作组,经过调查,认为消防改造完工之前,楼宇就提前开盘,并不存在安全问题,就像整个大楼还没有修建完毕,甚至只奠基了还没有动工时,就能开盘案揭一样,并没有真正的危及社会和业主的安全。

只要在业主入驻楼宇之前,消防改造工程到位,并检验合格,拿到消防合格证,就既没有违背实体合理合法的原则,也没有违背程序合理合法的原则。

另外一个方面,专家工作组,更是向中央巡视组建议,这样的案例,不能先查封和冻结资金,而应该先开展调查,弄清事实真像之后,再行处理。

而不能只顾及举报人单方面的要求,根据一面之词,就不顾一切后果地去拖垮企业,造成行业混乱,甚至引起社会骚乱。

通过周密的调查,中央巡视组明确表示,消防部门,完全没有参与任何的商务活动之中,他们对红珊广场两栋超高层楼宇,所做出的责令消防改造通知书,完全合法合理。

对执行消防改造过程中,同意提前开盘预售,但明确必须在入驻前完成消防改造的规定,也合情、合理、合法。

很快平息了抢购楼房的业主们,被谣言蛊惑,担心购买的楼房会不安全,产生的一些骚乱。

中央巡视组虽然管不着匿名举报人游家旺的问题,但建议司法部门依法进行调查。明确向地方党组织表示,中央欢迎举报监督党员和党员干部,但也不允许肆意造谣、污蔑党员和党员干部,给党组织抹黑。

郭晓的法律团队也决定,正式向法院提出了红珊广场停车场的承包经营合同,至少存在着几大问题,应属于可撤销合同。因而,他们请求法院判定撤销该合同。

(1)红珊广场停车场承包经营合同,是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。

所谓“重大误解”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、对方当事人、标的物的品种、质量、规格和数量等产生错误的认识,致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违背,并造成较大损失的,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。

签订这份合同时,郭晓根本没有看过这份合同,而是游家旺各用特殊的身份,造成郭晓在不知道详情的情况下,被欺骗,签订了价格畸低的合同,造成重大经济损失。

(2)红珊广场停车场承包经营合同,是在订立合同时,显失公平的。

按照我国的司法解释,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,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、等价有偿原则的民事行为。

当时签订合同时,承包方大肆贿赂了发包方的总裁助理游家旺。由游家旺一手包办了承包方与发包方合同的订定、签署一切事务。造成占地4千多平米的立体停车场,近2千个停车位,年收益超过4千万元人民币的年承租金只有60万元。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,明显违反公平、等价有偿的原则。

(3)红珊广场停车场承包经营合同,是以欺诈、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。

在受欺诈、受胁迫的情况下,所订立的合同,明显违背我国民法的自愿原则。

游家旺利用特殊身份,造成郭晓繁忙,以及利用郭晓的信任,趁郭晓来不及打理及没有时间细看合同之机,为谋取不正当利益,欺诈郭晓,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而签订的合同,严重损害了发包方的利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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